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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赵建忠与赵建忠、李宝忠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赵建忠,李宝忠,郑树田,国永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王景春,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赵建忠。被告李宝忠。被告郑树田。被告国永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赵建忠、李宝忠、郑树田、国永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文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