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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清华与刘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华,刘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吴清华。委托代理人蔡娴(受吴清华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华诉被告刘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吴清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吴清华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江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