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商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立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宝邦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云港立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宝邦化工有限公司,曹广红,沈锦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初字第1445号原告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海,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连云港立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化工区。法定代表人董军杰被告江苏宝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镇化工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军杰被告曹广红,无固定职业。被告沈锦红,无固定职业。原告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立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宝邦化工有限公司、曹广红、沈锦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厉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