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锴与福建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月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锴,福建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吴锴,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委托代理人赖非洪、王兴,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吴昭宅,系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住所地南安市。负责人庄志顺,系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锴与被告福建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月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锴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倪丽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