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蒋丹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99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委托代理人姚莹莹,女。委托代理人谭浩,男。被告蒋丹仁,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华友路XXX号XXX号仓库。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丹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