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胡政伟与王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政伟,王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胡政伟。被告王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政伟诉被告王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政伟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德忠登记在其名下的鄂EVxx**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登记在被告王德忠名下的鄂EVxx**号小型汽车一辆。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胡政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佑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