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包执字第00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侯克顺申请执行程书建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1包执字第00539-2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克顺,程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包执字第00539-2号申请执行人侯克顺,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程书建,男,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作出(2011)包执字第00539-1号执行裁定,于2011年8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程书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万振逍遥苑三期1幢903室(权证字号:包038987)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书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万振逍遥苑三期1幢903室(权证字号:包038987)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