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唐映衡、赵德康与任维海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映衡,赵德康,任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唐映衡,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申请执行人赵德康,女,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执行人任维海,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映衡、赵德康与被执行人任维海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万源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任维海应偿还向申请执行人唐映衡、赵德康诈骗的现金23.63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任维海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询,未收集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被执行人任维海因该案借款涉嫌诈骗罪,本院于2007年11月判处被执行人任维海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执行人任维海现尚在服刑,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字第7号案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德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