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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珠海志美电子有限公司与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志美电子有限公司,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71-3号原告:珠海志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黄志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彦明,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磊,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张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志美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工业西支行94×××05账号内的存款,冻结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市北郊支行20×××19账号内的存款,保全金额以86000元为限。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工业西支行94×××05账号内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市北郊支行20×××19账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