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佃林正式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佃林,贾美,王惠,王谨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王佃林,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组。申请执行人贾美,女,1964年7月1日,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王佃林妻子。申请执行人王惠,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被王佃林儿子。申请执行人王谨萱,女,4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王惠女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永刚,系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4月18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王佃林、贾美、王惠、王谨萱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巴彦淖尔临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账户(账号:8501801220000000001240号)的存款81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