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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邵爱娟与吕梅珍、俞永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爱娟,吕梅珍,俞永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34号原告:邵爱娟。委托代理人:吴长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孟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梅珍。被告:俞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爱娟与被告吕梅珍、俞永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爱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爱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邵爱娟负担。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