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民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岩民初字第389-2号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潘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石金,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昆远,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董事长。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代表人余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44元,减半收取为14372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龙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文祥代理审判员 李馀彬代理审判员 刘伟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