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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商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与宁夏百茂通商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宁夏百茂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商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试验区。负责人:魏克瑞,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龙,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永红,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百茂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诉被上诉人宁夏百茂通商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君礼审判员  李凤玲审判员  高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