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二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胜利、黄庆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胜利,黄庆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二初字第00216号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09950154-1。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忠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利,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第三人:黄庆霞,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秀山乡。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胜利、第三人黄庆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李胜利借款时签订的《最高额抵押(质押)合同》中,抵押人处签名为他人伪造而非抵押人黄庆霞本人签名,被告李胜利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95元,减半收取5147.5元,由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中先审 判 员 李 腾人民陪审员 方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