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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南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静与被告宋彩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宋彩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南民初字第19号原告陈静,女,1971年12月1日,汉族。被告宋彩红,女,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宋彩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静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