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南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静与被告宋彩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宋彩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南民初字第19号原告陈静,女,1971年12月1日,汉族。被告宋彩红,女,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宋彩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静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