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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小兰申请执行杨成业、刘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兰,杨成业,刘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兰,女,汉族,47岁。被执行人杨成业,男,汉族,37岁。被执行人刘孝琴,女,汉族,38岁。申请执行人李小兰与被执行人杨成业、刘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执字第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成业所有的房一处。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成业所有房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蔺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