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商初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平,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4002号原告何小平。被告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铭。原告何小平与被告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合作关系。2009年7月9日,被告中标绍兴县科创大厦标识系统及户外大字采购项目工程的施工任务。因施工能力不足,被告邀请了原告、胡明庆、徐广翔、蔡杨洪以及张艰亮组成施工主体,共同出资、施工、收益绍兴县科创大厦标识系统及户外大字采购项目工程。原告、被告和胡明庆、徐广翔、蔡杨洪、张艰亮约定各出资人民币50000元作为工程项目的垫资资金,收益六方平均分配。后工程经六方努力,按时按质完成。被告从业主方绍兴县科创服务中心结算了工程款,但拒不返还原告的收益和其他合作方的本金和收益。2014年1月6日,被告给原告及其他合作方作了书面承诺,答应在2014年1月25日前将各合作人的所有应得本金及利润付清。1月18日,原告、被告及其他四方合作人签署《关于绍兴县科创大厦标识工程决算的确认书》,被告承诺于2014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及其他四方合作人各50000元的出资及46000元的利润。同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为55000元。然还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偿还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欠款5500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合作协议1份,拟证明原告与案外人及被告存在合伙关系的事实。证据2、会议纪要1份,拟证明原告及案外人就返回50000元本金的事项签订了会议纪要的事实。证据3、工程决算确认书、欠条各1份,拟证明被告同意返还各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并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55000元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系原件,且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被告出具《关于绍兴县科创大厦标识工程决算的确认书》一份,载明“根据2009年7月15日合作协议精神,出资者6方于2014年1月18日在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召开成本费用确认、利润分配工作会议,出资6方经友好协商确认: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前返还其他5方出资者各50000元投资本金及支付投资收益46000元。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公章)”。同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55000元的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事实清楚,可予认定。被告应按照确认书记载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本金及支付收益共计55000元,并提供欠条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市新起点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何小平款项人民币55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87.5元,财保费570元,合计115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卓君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