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徐如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如兵,滁州市陆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47-2号申请执行人:徐如兵被执行人:滁州市陆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徐如兵与被执行人滁州市陆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如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陆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存于金融机构存款68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明翠审 判 员 郭跃才代理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