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系陆丰市桥冲镇,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卓某某,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东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应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锦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