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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尹厂矿与宁波市北仑区柴桥新立废旧物资收购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厂矿,宁波市北仑区柴桥新立废旧物资收购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4号原告:尹厂矿。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新立废旧物资收购站。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厂矿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新立废旧物资收购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尹厂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新立废旧物资收购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厂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厂矿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新立废旧物资收购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厂矿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群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陶幸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