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宋现升与孙兆雷、邵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现升,孙兆雷,邵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宋现升,农民。委托代理人:孟君(特别授权代理),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兆雷,农民。被告:邵静,农民。系被告孙兆雷之妻。委托代理人:周长领(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现升与被告孙兆雷、邵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兆雷、邵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现升撤回对被告孙兆雷、邵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宋现升负担。审 判 长 吴 新 胜代理审判员 刘 艳 玲人民陪审员 李��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潇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