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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克东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牛长友与被告杜玉立、沈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长友,杜玉立,沈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克东商初字第479号原告牛长友,男。被告杜玉立,男。被告沈树珍,女。原告牛长友与被告杜玉立、沈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长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玉立、沈树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长友诉称,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2009年7月13日,二被告向我借款6,000.00元,现已经多年,我多次向二被告索款,二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728.00元。被告杜玉立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沈树珍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杜玉立与被告沈树珍系夫妻关系,2009年7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牛长友借款6,000.00元用于购买奶牛,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2%,未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二被告借款二年零六个月时,被告给付原告利息2,016.00元,余欠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以无款为由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72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二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为证。上列证据,经庭审认证,其真实、充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本院认为,被告杜玉立、沈树珍为购买奶牛缺少资金向原告原告牛长友借款,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欠据中所载明的借款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有效,故二被告应承担向原告给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玉立、沈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牛长有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利息1,728.00元,本息合计7,728.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海审 判 员  李继孝人民陪审员  李和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