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合肥美时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珠明、何洪娇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美时典当有限公司,陈珠明,何洪娇,合肥皇家至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235-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美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端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毅钢,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珠明,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何洪娇,女,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皇家至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传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5日制作的(2013)合民二终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元、综合费用18900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1月1日,之后按每月6300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983元。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依据(2013)包民一初字第00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洪娇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49号万振逍遥苑14幢506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120**)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洪娇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49号万振逍遥苑14幢506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120**)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 正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1月4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潘正海、余振海、刘锟汇报人:潘正海记录人:胡正合议庭评议如下: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5日制作的(2013)合民二终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元、综合费用18900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1月1日,之后按每月6300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983元。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依据(2013)包民一初字第001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洪娇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49号万振逍遥苑14幢506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120**)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洪娇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49号万振逍遥苑14幢506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120**)房屋一套。余: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予强制执行,同意承办人意见。刘:同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同意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拍卖被执行人何洪娇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49号万振逍遥苑14幢506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120**)房屋一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