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凤、赵国栋、赵淼与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凤,赵国栋,赵淼,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314号原告赵小凤。原告赵国栋。原告赵淼。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天姣,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台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会保,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赵小凤、赵国栋、赵淼诉被告台子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原告赵小凤系赵志远之妻,赵国栋、赵淼系赵小凤、赵志远子女。2013年,赵志远当选为村委会委员,后因病住院。在赵志远住院期间,村委会、党支部领导要求赵志远出院,为村民冒雨丈量土地,进而使病情加重,同年11月26日赵志远因病情加重去世。后村委会、党支部成员同意对赵志远的医疗费等进行经济赔偿,但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死者赵志远系台子村村委会委员,三原告以其履行职务致使病情加重死亡为由,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不属本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小凤、赵国栋、赵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锁强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