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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崔瑞金、梁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瑞金,梁某,田某

案由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瑞金,无业。2008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8月30日被假释。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陵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陵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WB),农民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陵市看守所。辩护人赵金一,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瑞金、梁某、田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寿枝、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瑞金、梁某、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赵金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22日凌晨0时15分许,被告人梁某和朋友崔瑞金、郑LJ、李R(化名)、LL(化名)五人在乐陵市“星光大道”KTV3008房间唱歌时,因LL在楼道内与3010房间的田某发生争执,后梁某、崔瑞金、郑LJ、李R五人与田某及同在3010房间的妻弟薛QD、朋友汪GX发生言语肢体冲突,双方均持酒瓶等物品在走廊内相互滋事,致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崔瑞金、梁某为轻微伤、田某的妻子薛QQ、妻弟薛QD为轻微伤,汪GX、田某二人均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崔瑞金、田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同时辩解称,其不是无故找事,是因看到LL与人吵架才与对方打起来的。并认为案件发生后,民警赶到将其送往医院,出院后民警电话传唤其到派出所,其一直积极配合公安的调查,没有脱离警方视线,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崔瑞金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同时辩解称,是因为其开房间门不慎碰了黄衣女子一下,该女子骂街,其与她理论的情况下,梁某首先推了其一下才打起来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发生事出有因,是黄衣女子酒后语言挑衅,梁某无故推搡伴随语言威胁并先动手打人。打斗过程中田某多次主动停止并告饶,但对方持强欺弱不断挑衅,故田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崔瑞金和朋友郑LJ(另案处理)、李R(化名)、LL(化名)五人在“星光大道”KTV3008房间唱歌时,LL与3010房间的被告人田某在走廊内发生争执。后梁某、崔瑞金、郑LJ、李R、LL五人与田某及同在3010房间的薛QD、汪GX(二人均另案处理)发生冲突。双方互不示弱,持酒瓶等物品在走廊内相互殴斗,致多人受伤。殴斗过程中,梁某持玻璃刮刀将田某颈部划伤。经法医鉴定,田某、汪GX二人均为轻伤,田某的妻子薛QQ以及薛QD为轻微伤,梁某、崔瑞金为轻微伤。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及其妻子薛QQ对梁某、崔瑞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田某、薛QQ申请撤回起诉,且案发后双方相互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1、被害人陈述薛QQ陈述证实,2014年5月22日0时20分左右,其和丈夫田某、弟弟薛QD、朋友汪GX在“星光大道”KTV唱歌。临走时,在走廊内一名穿黄色上衣的女子不知什么原因与田某吵了起来,后一白衣男子(即梁某)推了田某一把。其上前理论,白衣男子就打了其左眼一拳,后又被对方两名女子拳头巴掌的打了脸部,不知谁拿酒瓶打了后脑勺,其晕倒不醒人事。2、证人证言(1)张ZJ证言证实,2014年5月22日凌晨,在“星光大道”KTV三楼3008客人与3010客人一共五男两女发生冲突,继而进行用酒瓶子、玻璃刮刀进行殴斗。两个房间的客人除了黑色制服女(即薛QQ)没有动手外,其余的都参与了打架,其打电话报警。(2)关C证言证实,其是“星光大道”KTV的服务员。在2014年5月22日凌晨在其工作的三楼3008房间与3010房间客人发生冲突,继而用酒瓶子等工具进行打架,两个房间的客人除了身穿黑色西装的女子没有参与打架外,其余都参加了。(3)石DX证言证实,其是星光大道KTV员工。2014年5月22日0时20分左右,在“星光大道”KTV三楼3008房间和3010房间的客人发生冲突,用啤酒瓶等工具进行打架,双方都有损伤。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证实,星光大道KTV的案发现场情况。4、鉴定意见乐陵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乐)鉴(临床)字(2014)217号、227号、218号、219号、214号、2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田某、汪GX损伤均为轻伤二级;薛QQ、薛QD、梁某、崔瑞金之损伤均属轻微伤。5、物证、书证(1)物证登记表、照片证实,被告人殴斗时使用的啤酒瓶(已破碎)、玻璃刮刀、汽水瓶等物品。(2)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8)德城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鲁德狱假字第107号假释证明证实,被告人崔瑞金于2008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附带赔偿被害人损失16712.87元。2011年8月30日崔瑞金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6月6日。(3)调解协议书、撤诉申请书证实,崔瑞金与汪GX在案发后自愿和平处理该次打架事件,双方住院及其他费用均各自承担;田某、薛QQ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梁某、崔瑞金谅解。(2)梁某、崔瑞金、田某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田某曾用名田WB。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梁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5月22日凌晨0时许,其和朋友LL、李R、小J、崔瑞金在“星光大道”KTV3楼3008房间唱歌。其跟LL分别出来上厕所,回来的时候看见LL在走廊与3010房间的客人争吵。对方穿格子衣的男子(即田某)嘴里骂咧咧的,其就用手推了那男子一下,然后就想回房间。对方一穿灰衣男子(即汪GX)拦住就推搡其,其就还手打他,穿格子衣男子也冲过来打其,其就跟他们拳头、巴掌打起来了。其房间崔瑞金出来想拉开,李R、小J拿着酒瓶子出来打了对方劝架的黑色制服女,对方一蓝衣男子拿酒瓶子打了其头一下,其就从地上捡起碎酒瓶子开始打他。大约乱打了5分钟,都打累了,其抓起格子衣男子让他住手,他还骂,其就从地下捡起一把玻璃刮刀划了他脖子两下。李R和小J用酒瓶子打黑制服女,黑制服女爬起来往楼梯处跑,小J追上去又把她打到在地。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其跟崔瑞金、LL就去医院了。另外梁某表示不再提起民事诉讼并对田某等谅解。(2)崔瑞金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23时许,梁某打电话让其来“星光大道”KTV送人。其到了三楼3008房间内,梁某正和三名女子唱歌。唱到大约22日凌晨,黄衣女子上厕所去了,一会儿梁某也出去了。大约10分钟后,听见外面有吵闹声,其出了房间门往左一拐就看到一蓝衣男子、一黑衣男子用酒瓶子跟梁某互打,一个黑制服女子拉着蓝衣男子,后来了解到是3010房间的客人。其就想上前拉架,这时不知道谁用酒瓶子打了其头一下,黑衣男子用碎酒瓶子扎了其手一下,其就推他们。和其一方的两个女子也用酒瓶子打他们,因当时太乱没看清。打了有10分钟,向右打到走廊头上,梁某抓着对方一男子用玻璃刮刀划了他脖子一下。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其就跟梁某和黄衣女子去了医院。(3)田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22日凌晨许,其和妻子薛QQ、妻弟薛QD、同事汪GX在“星光大道”KTV三楼房间唱完歌准备回家。其一推房门,正好一穿黄上衣的女子从门口经过,房门碰了她一下,那女子开口骂人,其跟她争吵了几句,这时对方过来一穿白色上衣的胖子(即梁某)推了其一把。其妻子薛QQ就从中间拉架,汪GX也上来拉着,这时白衣胖子就和汪GX撕扯起来,接着其也上去跟他在楼道撕扯起来。这时对方又出来一男两女,那男的就跟其撕扯起来,对方穿青色连衣裙的女子拿酒瓶子砸在薛QQ身上、头上,薛QD从房间里拿出酒瓶子砸在白衣胖子身上,然后就打乱套了。妻子薛QQ往三楼楼梯口跑,被对方的女子拽着头发拽倒在地,然后又拳打脚踢。其跟汪GX也没劲了,被对方顶在楼道墙上打了几拳头,这时警察到了,双方就都上医院了。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星光大道”监控视频资料通知书、及光盘一张证实,该监控视频证实了本案发生的详细过程。监控视频显示5月22日0时20分,薛QD、汪GX在“星光大道”三楼走廊两侧站立,一穿黄色上衣的女子经过时,田某正走出房间门口,并朝黄衣女子说话(监控视频没有录音),继而黄衣女子回头与田某发生争吵,但没有田某供述所称开门碰到黄衣女子的情况发生。薛QQ随后出房间门见状劝阻田某过程中,黄衣女子回身离开,继而又回来继续与田某争吵。这时梁某正从后过来,并用右手推了田某一把,双方发生冲突。崔瑞金与其房间内的另外两名女子从房间出来,双方厮打在一起。监控显示了崔瑞金回到房间手持啤酒瓶砸向汪GX,梁某持玻璃刮刀划田某颈部,以及双方持啤酒瓶等相互殴打的过程。8、其他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22日凌晨乐陵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田某、梁某等人在“星光大道”KTV三楼走廊内发生互殴,兴隆街派出所出警并立案的事实。(2)乐陵市公安局兴隆街派出所接处警记录证实,2014年5月22日0时22分兴隆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星光大道”KTV三楼有人打架,随即出警赶到现场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3)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后,双方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均外逃。2014年6月22日,梁某被兴隆街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9日,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梁某、田某、崔瑞金、薛QD、汪GX、郑LJ批准逮捕;2014年8月6日,兴隆街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4年8月29日,兴隆街派出所抓获崔瑞金;除郑LJ、汪GX、薛QD在逃外,LL、李R情况不详未到案。本院认为,案发现场提取的监控录像清晰的证实了案发过程。虽然该监控没有录音,但能够认定田某具有滋事行为并对引发争执负有主要责任。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崔瑞金、梁某与田某双方都出于不甘示弱、逞强好胜的主观动机,继而发生殴斗,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予支持。关于梁某认为其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案发后梁某被公安机关送往医院治疗,并在治疗期间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不属于主动投案,故对其认为属于自首的观点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某、崔瑞金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梁某、崔瑞金之行为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崔瑞金系累犯,对梁某酌定从重处罚,对崔瑞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认罪悔罪,酌定从轻处罚。虽然各被告人相互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之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应从严掌握。综合本案事实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作用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社会调查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瑞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二)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三)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兴明人民陪审员  邢乐成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