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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6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委托代理人李艳茹,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汉族,1969年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