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当阳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谢大荣与当阳市武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卫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大荣,当阳市武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谢大荣,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当阳市武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开发区坝陵村七组。法定代表人王卫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卫兵,当阳市武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当阳市武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卫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谢大荣偿还借款353万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3110元、执行申请费3770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当阳市武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卫兵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圣宏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肖中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 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