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应江诉刘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江,刘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刘应江,男,汉族,22岁。被告刘一,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江诉被告刘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应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应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舒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