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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应江诉刘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江,刘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刘应江,男,汉族,22岁。被告刘一,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江诉被告刘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应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应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应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舒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