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建行巴州分行与王灿借款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王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94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被执行人王灿,男,汉族。申请人建行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灿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公正处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新库经证字第593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40715.56元,执行费5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公正处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新库经证字第59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40715.56元的债权。审判长 郭建新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杨新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