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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建行巴州分行与王灿借款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王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94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被执行人王灿,男,汉族。申请人建行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灿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公正处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新库经证字第593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40715.56元,执行费5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公正处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新库经证字第59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40715.56元的债权。审判长  郭建新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杨新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