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立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齐胜实与苗东、黄英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胜实,苗东,黄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立保字第14号申请人齐胜实,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申请人苗东,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申请人黄英华,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申请人齐胜实以被申请人苗东欠其借款830000元逾期未还,被申请人苗东、黄英华系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英华名下的保时捷轿车一辆;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英华名下的位于东宁县东宁镇房屋二栋及车库;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苗东名下的路虎越野车一辆。申请人齐胜实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英华名下的保时捷轿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英华名下的位于东宁县东宁镇房屋二栋及车库;三、查封被申请人苗东名下的路虎越野车一辆;四、查封申请人齐胜实所有并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奥迪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