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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容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刘秋来、刘月明、李连舫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刘秋来,刘月明,李连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容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喜旺。委托代理人张雅新,男,该行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刘秋来,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月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连舫,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秋来、刘月明、李连舫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秋来、刘月明、李连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英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肖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