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镇洋与魏海啸、韩学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镇洋,魏海啸,韩学生,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徐镇洋。被执行人魏海啸,个体。被执行人韩学生,个体。被执行人裴刚。沽源县人民法院(2013)沽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海啸、韩学生、裴刚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学生在沽源县信用合作联社二道渠信用社的存款56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晓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