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盛春与胡晓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春,胡晓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429号原告:盛春。被告:胡晓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春诉被告胡晓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春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春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26元,减半收取16763元,由原告盛春负担。审 判 长 周平亚代理审判员 李 益人民陪审员 郭建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