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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商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盛春与胡晓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春,胡晓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429号原告:盛春。被告:胡晓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春诉被告胡晓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春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春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26元,减半收取16763元,由原告盛春负担。审 判 长  周平亚代理审判员  李 益人民陪审员  郭建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杜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