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温术礼与姜延舫、咸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术礼,姜延舫,咸继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0910号原告温术礼,住榆树市。被告姜延舫,住德惠市。被告咸继德,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术礼与被告姜延舫、咸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术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芦文明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