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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温术礼与姜延舫、咸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术礼,姜延舫,咸继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0910号原告温术礼,住榆树市。被告姜延舫,住德惠市。被告咸继德,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术礼与被告姜延舫、咸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术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芦文明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