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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扬建,李祥辉等与曾洪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3565号原告何扬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李祥辉,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何扬建、李祥辉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勇,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某甲,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及原告向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向某乙,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向某甲、向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曾勇,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洪明,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曾衍华,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邱丹,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6-92号第2-1号。负责人向祖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亮兵(特别授权),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扬建、李祥辉、向某乙、向某甲与被告曾洪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扬建、李祥辉、向某乙、向某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扬建、李祥辉、向某乙、向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扬建、李祥辉、向某乙、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为2045元,由原告何扬建、李祥辉、向某乙、向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