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藁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孟门楼诉王兵军、刘彦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藁民初字第01580号原告:孟门楼,男,汉族,1953年9月19日生,住藁城市。委托代理人:胡翠菊,藁城市廉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孟月华,男,汉族,1978年5月22日生,住藁城市。被告:王兵军,男,汉族,1970年7月9日生,住藁城市。被告:刘彦会,女,汉族,1974年,6月3日生,住藁城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海丰,石家庄长安区大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门楼诉被告王兵军、刘彦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孟门楼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刘彦会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和平东路7号荣景园7BC-1-150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230055087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郑玉龙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6号冠诚苑6-1-803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130046046的查封。本案案件受理费17013元,减半收取85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孟门楼承担。审判长 张增志审判员 林祝安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思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