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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白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