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官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付世平、郭祥明与郭祥明、蒋志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世平,郭祥明,蒋志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民初字第635号原告付世平。委托代理人陶敏、马晓东(受付世平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祥明。被告蒋志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世平与被告郭祥明、蒋志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付世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付世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付世平负担。审 判 长 乔 建 良代理审判员 ���李进人民陪审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