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011号原告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三庙村七组(金通大道3999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晓东,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孝洋,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111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9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