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西东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山西东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961号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法定代表人景崇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力,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东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大马新区19号楼东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云,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大西村。委托代理人张佐储,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东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调解,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85元由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