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0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国峰与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峰,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0210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峰。被执行人刘兵。申请执行人张国峰与被执行人刘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泰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居住的房屋已经拆迁,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新春执行员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二O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薛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