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振付与友谊县龙山镇煤矿十井劳动仲裁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振付,友谊县龙山镇煤矿十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姜振付,男,41岁。被执行人友谊县龙山镇煤矿十井。本院在执行姜振付申请执行友谊县龙山镇煤矿十井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权利人姜振付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友劳人仲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