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某、王某与季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季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193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勇,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勇,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王某诉被告季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王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季某及被继承人王桂琴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并提供担保人孟禹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和XXX路XX号X-X-X房产(建筑面积52.90平方米)一处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王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孟禹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和XXX路XX号X-X-X房产(建筑面积52.90平方米)一处;二、冻结被告季某、被继承人王桂琴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金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代 姗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