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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宋月兰、桂兰侠等与王志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月兰,桂兰侠,纪梦祥,王志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保字第2号申请人:宋月兰。申请人:桂兰侠。申请人:纪梦祥。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银忠。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奇。被申请人:王志雷。申请人宋月兰、桂兰侠、纪梦祥因与被申请人王志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30000元范围内扣押并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志雷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并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志雷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宋月兰、桂兰侠、纪梦祥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