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帅与郭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徐帅,男,30岁。被告郭娟,女,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帅与被告郭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帅承担。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