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商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季瑞明、钱彩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季瑞明,钱彩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123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30号。负责人陈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钮文江,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瑞明。被告钱彩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诉被告季瑞明、钱彩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符���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撤回对被告季瑞明、钱彩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4.3元,合计诉讼费5329.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祁 馨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梦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