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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张革申请执行四川佰顺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冉涌、王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张革。被执行人四川佰顺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涌,总经理。被执行人冉涌。被执行人王飒。张革与四川佰顺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冉涌、王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革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800000.00元,权利人至2015年1月尚未受偿5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备执行条件,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