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士杰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松行初字第100号原告张士杰,男,汉族,1970年9月2日生,住山东省张曙光,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卜淼,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生,住江苏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邱惠云。委托代理人陶军锋。委托代理人沈新丽。原告张士杰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撤销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同年12月26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士杰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陆 云审 判 员 周 轶人民陪审员 陈以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振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