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中东与黄锦标、郭香英、黄锦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东,黄锦标,郭香英,黄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43-1号原告陈中东,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城寿梅路。被告黄锦标,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被告郭香英,女,1974年2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系被告黄锦标妻子。被告黄锦华,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金龙镇烧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东与被告黄锦标、郭香英、黄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中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中东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