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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中东与黄锦标、郭香英、黄锦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东,黄锦标,郭香英,黄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43-1号原告陈中东,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城寿梅路。被告黄锦标,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被告郭香英,女,1974年2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系被告黄锦标妻子。被告黄锦华,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金龙镇烧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东与被告黄锦标、郭香英、黄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中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中东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