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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沈自清与于双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00978号申请人沈自清,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于双禄,男,57岁。申请人沈自清因与被申请人于双禄合伙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于双禄在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万元。申请人沈自清已向本院提供万元的现金和保证人位于的房产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自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沈自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于双禄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万元;三、查封保证人名下位于的房产(产权证号:)。申请人沈自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淑娟 来自